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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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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2种观点: 1、2004年11月,上海市经侦总队、徐汇分局经侦支队破获姚斐等人伙同英籍犯罪嫌疑人苏拉杰制售假冒“妮维雅”等化妆品案,抓获苏拉杰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缴获假商标标识、成品85万件及大量原材料和生产加工机器,涉案价值500余万元。2、2004年11月,福建省泉州市经侦支队破获林远景等人制售假冒“阿迪达斯”等运动鞋案,捣毁制假窝点1处,查获假冒运动鞋1万8千双,涉案价值600余万元。3、2004年12月,四川省厅经侦总队破获了唐光烈等人制售假冒“五粮液”等名酒案,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处,缴获大批假冒名酒、伪造的国家和企业的印章、证件及2支,涉案价值240万元。4、2005年1月,江苏省如皋市机关破获郭嵘等人制售假冒“阿米西达”等著名品牌农药及非法经营案,涉案价值330万元。5、2005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经侦支队破获尤福顺伙同俄罗斯不法分子等制售假冒“吉列”剃须刀案件,捣毁了这个从事制假活动1年多、生产假冒“吉列”产品65万盒的犯罪团伙,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6、2005年1月,山东省厅经侦总队破获冯宝军等人销售假冒“希爱力”等药品案,捣毁制假窝点1处,查获假药1万3千粒,涉案价值300余万元。7、2005年1月,广东省厅经侦总队破获一起特大生产假冒“万艾可”、“利普妥”等药品案,捣毁制假窝点一处,查获大批假药、原料和制假机器,涉案价值达千万元人民币。8、2005年2月,上海市虹口区分区经侦支队侦破了来自的犯罪嫌疑人赵维伦等人假冒“丰田”、“尼桑”等品牌汽车配件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查获假汽车配件价值达1000余万元。9、2005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经侦支队破获了黎巴嫩籍犯罪嫌疑人李亚德伙同不法企业制售假冒“兰蔻”、“夏奈尔”等香水、化妆品案,查获大批假冒香水和生产线,涉案价值200余万美元。

第3种观点: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号 发布日期:1993-2-22 执行日期:1993-7-1 失效日期:1997-10-1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本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规定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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