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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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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口罩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的专项检查,以进一步加强口罩市场监管。此次检查将重点关注生产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口罩是属于质量监管范畴内的特殊生产商品。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口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备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对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生产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口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口罩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在中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口罩生产、销售及出口,以保证生产企业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此次检查中,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口罩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关注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口罩是防疫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口罩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口罩生产企业必须先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备案,方可投入生产。口罩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具体要求包括:必须由具有法律资格的机构进行核发,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标准等。备案要求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信息进行备案,涉及到企业地址、许可证号码、产品类型及批次等信息。此次专项检查是为了保障口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口罩是防疫用品,监管部门将严格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相关法规,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口罩,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生产特种用途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口罩是属于质量监管范畴内的特殊生产商品。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口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备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对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生产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口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口罩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在中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口罩生产、销售及出口,以保证生产企业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此次检查中,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口罩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关注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口罩是防疫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生产特种用途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国标的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现就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三、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省销售。本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五、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省厅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并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集中登记挂牌的启动、结束时间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六、我省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七、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八、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九、各级市场监管、工信、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口罩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的专项检查,以进一步加强口罩市场监管。此次检查将重点关注生产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口罩是属于质量监管范畴内的特殊生产商品。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口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备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对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生产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口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口罩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在中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口罩生产、销售及出口,以保证生产企业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此次检查中,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口罩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关注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口罩是防疫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口罩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口罩生产企业必须先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备案,方可投入生产。口罩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具体要求包括:必须由具有法律资格的机构进行核发,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标准等。备案要求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信息进行备案,涉及到企业地址、许可证号码、产品类型及批次等信息。此次专项检查是为了保障口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口罩是防疫用品,监管部门将严格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相关法规,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口罩,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生产特种用途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口罩是属于质量监管范畴内的特殊生产商品。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口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备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对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备案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生产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口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口罩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在中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口罩生产、销售及出口,以保证生产企业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此次检查中,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口罩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关注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标识等方面的问题。口罩是防疫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口罩产品的质量控制、产品标识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生产特种用途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国标的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现就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三、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省销售。本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五、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省厅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并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集中登记挂牌的启动、结束时间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六、我省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七、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八、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九、各级市场监管、工信、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不同罪名的认定源于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口罩性质的认定,无疑是此类案件罪名区分的一个关键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种观点: 疫情期间口罩应符合的标准是:符合中国GB19083-2010标准滤效率95%(非油性颗粒物测试)。要求通过合成血液穿透测试(防体液喷溅),封闭性好,符合微生物指标。N95口罩为美国 NIOSH认证,非油性颗物过滤效率95%。KN95口罩为符合626强制性标准_粒物过滤效率≥95%。一般由非织造布材料制造而成,包括过滤层、口罩带以及鼻夹。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分3层,外层有阻水作用,可防止飞沫进入口罩里面。医用口罩的N95标准,指的是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认证的,九种颗粒物防护口罩当中的一种,不是特定的产品名称,只要符合N95标准,就可以称为N95口罩。一般情况下,对于空气动力学直径,也就是物理直径在0.24加减0.6微米的颗粒的过滤效率可以达到95%以上。N95口罩可以有效的过滤空气当中的非油性颗粒,对于含有病毒的飞沫具有很好的过滤性,所以对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飞沫传染,具有很好的作用,但是连续佩戴的时间一般不建议超过6个小时。疫情期间口罩按标准分类如下:N95级防护口罩:1、阻挡至少95%非常细小的颗粒。2、执行标准:GB 19083-2010。3、封闭性好。4、应用于医用防护环境。医用外科口罩:1、阻挡至少30%颗粒,过滤大约5微米颗粒,佩戴4小时更换。2、执行标准:YY0469-2011。3、适用有创操作等过程中佩戴的防护环境。4、封闭性一般,外层为阻水层。普通一次性医用口罩:1、缺少对颗粒细菌的过滤效率要求,佩戴4小时更换。2、执行标准:YY/T 0969-2013。3、封闭性一般。4、普通医疗环境,阻断普通口腔和鼻腔呼出或喷出的分泌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2.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3.按规定监督实施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注册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烟草专卖实施的许可属于特别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照片一张;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其它证明材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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