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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口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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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美国在其出口管制方面有严格而细致的立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美国的、外交、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一些出口管制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国家或者个人获取某类物品。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物品,不仅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技术等军用类物品,还包括了军民两用类产品及纯民用物品。涉及出口管制的法规众多,包含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国际紧急经济授权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国际武器运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等法规。本文将重点针对军民两用类产品及纯民用产品,因此将主要介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及《出口管制条例》。法律依据: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出台《出口管制条例》 序言 主要对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转出口等进行,除了受到其他联邦机构专属管辖的物品外,EAR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了军用、军民两用、民用物品。EAR对其所管制的商品、技术和软件进行了详细的归类,受管制的所有物品都列举在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中,此外,EAR对特定的国家和特定的实体设置了清单,对于向在清单中的国家或实体出口、转出口商业管制清单中的物品通常都需要取得BIS的许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性措施。 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及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简称EAR。2019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68个附属公司加入名单。2019年5月30日,IEEE发表声明,将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增加名单作出回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性措施。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于2009年4月20日以商务部、科学技术部2009年第2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禁止出口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月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年第4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对禁止出口出口技术的管制措施 《管理办法》,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出口技术目录》的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出口技术的,应按《管理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关于出口技术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出口技术许可申请、技术审查、贸易审查、获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获颁《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关于出口技术的通关管理与监督检查 根据《管理办法》,凡经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应主动出示《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出口技术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 发布修订后的《禁止出口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技术进出口法规目录”。 我国 国发 发布 布新 新修 修订 订的 的禁 禁止 止出 出口 口限 制出 出口 口技 技术 术管 管理 理办

第2种观点: 2007年1月26日,以第484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06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修改后,对货物与技术出口管制领域又一部的修改,表明我国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进一步加强,同时也充分表明我国在防扩散问题上的严谨态度。 新《条例》的背景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有关,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变化的要求。原条例是于19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经批准,我国于2004年6月10日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G),在加入时承诺将完全按照核供应国集团的出口控制准则和管制清单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进行出口管制。 为了履行我国的承诺,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的变化,特别应对核恐怖主义的威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被用于恐怖主义威胁。 新修订《条例》采用了核供应国集团出口全面控制准则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的要求,新《条例》更加明确地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进行了界定:列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软件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范围,《管制清单》所列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对外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为严格适时监控,新《条例》赋予主管部门对《管制清单》以外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施管制。新《条例》规定,经批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同时,关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所遵循的准则,新《条例》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基于接受方的如下: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作为全面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条例》还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新《条例》强调企业自律规范、严格守法 新《条例》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同时还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新《条例》规定,“为维护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这体现了国家在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进行出口管制方面的决心。 与2006年11月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一样,新《条例》赋予海关质疑权。规定,“海关可以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提出质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新《条例》增加了监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理权力。新《条例》规定,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制止。必要时,商务部可以将拟出境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有关情况通报海关,对其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可以查验和扣留。对海关监管区域外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商务部可以查封或者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关于《管制清单》的论证、调整和发布 新《条例》规定,商务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咨询委员会,承担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规定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第二十九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出口。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出口的技术目录。第三十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第三十一条属于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二条出口属于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三十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第四十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三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规的规定办理。涉外技术合同主要就是技术进口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涉外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强制性的。例如签订的是技术进口合同,在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供登记申请书,合同副本,能证明双方法律地位的相关材料。

第2种观点: 1、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2、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3、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4、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5、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6、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第二十九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出口。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出口的技术目录。第三十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第三十一条属于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二条出口属于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三十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第四十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三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规的规定办理。涉外技术合同有可能是技术进口,也有可能是技术出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出口的技术是不允许出口的,如果是出口的技术,必须要办理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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