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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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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件有:1、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承保选择的;3、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主张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3种观点: 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1种观点: 在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你拥有的商务车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属于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若保险公司就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书面通知过你,且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解除该交强险合同。【相关知识】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第十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因车辆所有人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条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计收保费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于该车辆的强制保险合同仍有效,受害人的相应损失保险公司仍应依合同规定予以赔付。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主体,《条例》没有明确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从立法本义讲,《条例》本身强调的是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稳定和连续,从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障。由于机动车采取的是登记过户的办法,与车辆的实际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有可能出现受让人实际控制车辆后,但因未过户而没有法律上确认的所有权。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受让人在过户前很难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因此,《条例》在立法中采用了原则规定,只要求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从实践看,在过户前,机动车出让人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变更;如延至过户后,则受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2种观点: 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交强险一般情况下无法解除,也就是退保,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条件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当符合下列六种情形时,当事人即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有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交强险退保的六种情况: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此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二、交强险怎么出险?交强险出险是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当交警到达现场后,就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去判定责任。之后有责任的一方需要拨打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接下来保险公司就会叫工作人员来核实,最后再去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赔偿。具体步骤如下:1、出示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提供理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与受害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照;4、交通管理部门出示的事故证明,或是等机构出示的相关文书以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法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的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状况的合同书;6、受害者经济损失证明、人身伤残证明、有关医疗证明以及相关损害明细和费用票据;7、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的程度等有关系的说明和材料。交强险出险需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后依据现场情况判定责任,然后有责任的一方拨打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出人员来核实,根据事故情况予以赔偿。如果事故比较轻微或者是单方面事故,在拍下现场状况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三、交强险赔偿额度是多少交强险对被保险人最高赔偿额度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上限11万,医疗费用赔偿上限1万,财产损失赔偿上限2千,无责赔偿限额1.21万。在进行保险索赔时,要保证自己车辆保险手续齐全,以免在理赔是造成不必要损失,因为索赔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相关材料。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要缴纳的保险,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不允许上路,交强险保费是全国统一标准收费,不过基于不同汽车型号保费价格有所不同。

第3种观点: 2021强险没有取消,但是不需要在进行张贴 注意:目前已经明确取消交强险贴标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四川、宜昌市、山西、广东、河南、湖北、山东等,还有部分地区没有确切的官方消息,可能要求贴标签,如果大家不确定的话,最好询问当地交警部门。 保险公司都已经不再提供纸质保单,以及交强险标志了,取而代之的是电子保单和交强险电子标志。 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输入车牌号以及对应的保单,就能查到,不强制要求贴交强险标志。所以以后如果遇到交警查询的话,可以直接将电子保单提交给交警,查验无误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上路行驶,将会罚款50并扣1分,情节严重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属于受《民法典》规定约束的合同的一种,所以,若签署保险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使用欺诈手段或实施欺诈行为、以胁迫手段或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此时,保险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撤销事由就可以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种观点: 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交强险即为交通强制保险,投保人不能要求解除,必须投保。只有权利选择在哪家公司投,没有权利选择投与不投。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交强险即为交通强制保险,投保人不能要求解除,必须投保。只有权利选择在哪家公司投,没有权利选择投与不投。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1、违反告知义务;2、违反通知义务;3、违反保证条款;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5、退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出险后保险合同不一定终止。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应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消费者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对于出险后如何应对,北京保监局指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会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一、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第2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或终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任何理由。但显然不同的是,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条例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则作了一个禁止性的原则规定。这与上一条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一样,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共性质的价值选择,也体现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订立后,除非出现上述规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同样被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投保人不得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来任意扩大自己的解除权,从而规避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三项,即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手续的,或者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其他原因机动车需要或应当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此,本条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包括被保险车辆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而被注销登记,也包括保险车辆因自然原因、意外事故等灭失,以及其他原因被注销登记的情形。此类情况下,投保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可保利益,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失去意义,因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第二类法定情形是机动车办理停驶手续。按照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长期不上路行驶的车辆可以办理停驶手续,并交回号牌和行驶证。由于车辆不再上路,因此不再存在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从公平起见,投保人无须为不存在的风险提供保障,规定允许投保人在办理停驶手续后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条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第三类法定事由,是被保险的机动车丢失。机动车被他人盗窃、因个人疏忽等因素丢失,投保人客观上已经失去与机动车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保险利益关系已经终止,投保人应当有权利使保险关系归于消灭,将合同解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经机关证实丢失”应当理解为投保人的一个举证责任和举证形式,即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丢失负证明责任,投保人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提供机关有关车辆丢失的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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