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娱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交强险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办理手续是什么?

交强险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办理手续是什么?

来源:世娱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强险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解除,只有下面这几种情况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3种观点: 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交强险即为交通强制保险,投保人不能要求解除,必须投保。只有权利选择在哪家公司投,没有权利选择投与不投。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和营养费。双方当事人除了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项目和数额没有争议外,其余项目和数额均有争议。关于护理费,申请人按判决主张应理赔550元,被申请人主张按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应理赔352元。作者认为,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护理费应参照当地护工同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被申请人主张按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护理费为550元是合理的。此项被申请人少理赔了198元。关于交通费,申请人主张按判决应理赔400元,被申请人主张因没有票据不应理赔。仲裁庭认为依上述有权解释,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没有提供证据,没有票据为凭,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成立的。关于误工费,申请人主张依判决应理赔4050元,被申请人主张出院后不应计入误工时间,按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1天,只应理赔352元。作者庭认为,依上述有权解释,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误工费应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自高某某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共计80天,判决认定误工费4050元是合理的。被申请人错误运用计算标准,此项少理赔3698元。关于精神抚慰金,申请人主张依判决应理赔10000元,被申请人未说明未理赔原因。作者认为,按交强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理赔,此项被申请人少理赔10000元。关于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申请人主张应依判决理赔,被申请人主张后续治疗费不应理赔,医疗费应核减并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并受责任限额,只赔10000元。作者认为,住院伙食费和医疗费合计已超过责任限额,按交强险合同条款责任限额的约定,被申请人此项已按约计算理赔。综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理赔情况,被申请人在此合同中因计算不当少理赔136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应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消费者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对于出险后如何应对,北京保监局指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会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一、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3种观点: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二)投保人解除合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一、保险人可以基于哪些条件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可以基于下列条件: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二、自保件退保要注意什么自保件退保佣金处理:保险缴纳一年第二年不想投保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进行退保。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退保的话,就按照合同的情况进行退还部分现金价值,具体退还多少主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退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