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3种观点: 一、河北土地流转补贴最新深入推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二)工作重点。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以确权到户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三)工作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两级、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年度任务目标,安排好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市、县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四)工作保障。各级、要从、组织、队伍、技术、经费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减少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工作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如有节余,要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一)把握土地流转发展方向。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重点扶持土地流转面积为100—3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指导玉田县做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二)创新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订单农业,做到规范有序、形式多样、规模适度、主体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规范托管服务合同、加强托管服务制度建设,挖掘培育一批典型。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一批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农机补贴、农机深松、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项目资金向其重点倾斜。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全市选择10个以上的村(每个农业大县选择1-2个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农村能人组建型,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领创建型等多种模式,打造名优新特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加强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在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地区,以订单生产为主要方式,完善订单签订和管理办法,提高履约率,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发展订单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壮大订单主体。(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法律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严禁层层转包从中牟利。要健全信息收集发布机制,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收集流转供求信息,定期向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报送,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汇总后录入唐山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县、乡土地流转机构应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库,通过唐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电子屏、公告栏等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要健全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推行全市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编号,指导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备案。对显失公平,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涉及委托流转的,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示范文本。流转双方要求流转合同鉴证的,乡镇应提供鉴证服务。县级土地流转机构要加强合同录入工作,过去已形成的和今后新形成的5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要全部录入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要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流转纠纷,稳定承包关系。(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依法保护流入方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进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土地流入方抵押土地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原承包方书面同意,抵押期间未经发包方、原承包方、承贷机构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培育一批流转行为规范、示范作用强的土地流转典型,为全市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供借鉴。(五)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在流转农地上违规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一)发展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扶持农户扩大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发展一批、扶持一批、示范一批的原则,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县级认定、市级农牧部门备案制度,建立家庭农场台账,作为扶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农牧、工商部门要对认定备案的家庭农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县级农牧部门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农业发展的相关扶持优先向示范家庭农场重点倾斜。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要增加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市、县两级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以及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时,要明确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农业发展等涉农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技术进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肥料农药科学施用、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倾斜。依据国家农业开发相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三)落实设施用地用电等优惠。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设施农用地应避开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根据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四)强化金融服务。各级农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推荐优质农业项目,落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其合理信贷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第1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如下:1、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3、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农村土地流转是在保留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给他人获得土地佣金的行为,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 各级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2种观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在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的法规。该法规主要涉及土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旨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该法的立法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土地管理行为。该法规对土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避免出现乱占乱用土地的情况;2、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该法规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土地的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保护土地资源。该法规对土地的保护、土地的生态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4、加强土地管理监管。该法规对土地管理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监管,提高土地管理水平;5、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该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其有效实施。【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3种观点: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审批。县(市)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1种观点: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农村土地流转是在保留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给他人获得土地佣金的行为,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2种观点: 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以上是河北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第3种观点: 一、河北土地流转补贴最新深入推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二)工作重点。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以确权到户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三)工作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两级、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年度任务目标,安排好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市、县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四)工作保障。各级、要从、组织、队伍、技术、经费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减少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工作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如有节余,要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一)把握土地流转发展方向。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重点扶持土地流转面积为100—3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指导玉田县做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二)创新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订单农业,做到规范有序、形式多样、规模适度、主体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规范托管服务合同、加强托管服务制度建设,挖掘培育一批典型。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一批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农机补贴、农机深松、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项目资金向其重点倾斜。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全市选择10个以上的村(每个农业大县选择1-2个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农村能人组建型,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领创建型等多种模式,打造名优新特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加强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在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地区,以订单生产为主要方式,完善订单签订和管理办法,提高履约率,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发展订单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壮大订单主体。(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法律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严禁层层转包从中牟利。要健全信息收集发布机制,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收集流转供求信息,定期向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报送,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汇总后录入唐山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县、乡土地流转机构应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库,通过唐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电子屏、公告栏等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要健全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推行全市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编号,指导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备案。对显失公平,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涉及委托流转的,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示范文本。流转双方要求流转合同鉴证的,乡镇应提供鉴证服务。县级土地流转机构要加强合同录入工作,过去已形成的和今后新形成的5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要全部录入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要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流转纠纷,稳定承包关系。(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依法保护流入方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进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土地流入方抵押土地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原承包方书面同意,抵押期间未经发包方、原承包方、承贷机构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培育一批流转行为规范、示范作用强的土地流转典型,为全市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供借鉴。(五)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在流转农地上违规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一)发展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扶持农户扩大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发展一批、扶持一批、示范一批的原则,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县级认定、市级农牧部门备案制度,建立家庭农场台账,作为扶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农牧、工商部门要对认定备案的家庭农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县级农牧部门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农业发展的相关扶持优先向示范家庭农场重点倾斜。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要增加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市、县两级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以及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时,要明确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农业发展等涉农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技术进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肥料农药科学施用、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倾斜。依据国家农业开发相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三)落实设施用地用电等优惠。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设施农用地应避开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根据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四)强化金融服务。各级农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推荐优质农业项目,落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其合理信贷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第1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2种观点: 一、河北省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另行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2011年,河北省发布了《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将区片价标准再次提高(见附件一)。二、河北土地补偿分配标准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三、河北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市制定,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四、河北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帐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帐户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予以解决。而剩余80%归被征地人员所有。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十分重要,有些农民以种植农产品为生,土地被征收后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除了应对土地进行补偿外,还应将一部分费用划入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使得农民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1种观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3、现场勘察;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5、填写转让审批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2种观点: 以单位用地转让为例:(一)提出转让申请。双方需准备好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委托书等资料。(二)审查。承办人对双方所提供的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1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三)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四)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转让价格低于市价的,可以优先购买;转让价过高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五)填写转让审批表。(六)审批。双方需持转让档案以及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批。(七)交纳有关税费。(八)登记编号。(九)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什么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情况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是多少(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一种,所以应该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1-7%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土地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四)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印花税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以合同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该缴纳印花税。(六)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承受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税率为3%。
第3种观点: 土地流转程序:1、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因为简单明了、手续简便,成为当前我省土地流转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据统计我省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约120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2%。对于这种方式除约定税费由代耕代种方负担,应向所在集体组织备案外,集体组织一般都不加干涉。2、转包、转让。据统计,目前滁州市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9.2万亩,六安市22.2万亩,巢湖市4.6万亩,分别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1.3%、54.8%、19.2%。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滁州市3.8万亩,六安市5.8万亩,巢湖市2.5万亩,分别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为12.9%、14.3%、10.4%。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农户和集体的权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调查中不少地方介绍,转包、转让签约率不高,若引起纠纷比较难处理。转包与转让的最大区别在于转包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则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3、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出租和反租倒包本来是两种不同的形式,但不少地方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据我们调查,以出租和反租倒包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滁州市2万亩,六安市7.6万亩,巢湖市5万亩,分别占全市流转土地总面积的6.8%、18.8%、20.1%。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大多数是在乡镇的推动或者直接干预下进行的,有的还以各种名义参与租赁费的分配或者获得“倒包”中的差价。4、互换。单个或者一部分承包户主动或在集体组织指导下与本集体中的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互换有利于土地的连片集中和规模经营,互换本身是一种流转形式,又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能起到推动作用,所以受到干部群众的重视。最近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把互换作为土地流转的一方式加以肯定。互换土地面积有据可查的,全省约20万亩。5、凤阳赵庄模式。凤阳县刘府镇赵庄村创造了一种土地流转的特殊模式,以民营企业凤阳金昌保温瓶总厂为依托,成立农林开发公司,于2002年3月在镇的大力支持下,由公司直接与农户签订合同,将全村11400亩土地全部租赁下来,由公司组织统一经营。合同期限为12年,每亩土地租金第一年为120元,从第四年起每亩200元,租金每年结算一次,直至合同期届满。租赁期间,本村劳动力可以在企业上班,也可以从事林区管理,成为林业产业工人,还可以在不影响杨树生长和服从公司统一规划管理的情况下,在原属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养殖,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全村的劳动力基本可以实现不离乡就业。
第1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2种观点: 一、河北省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另行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2011年,河北省发布了《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将区片价标准再次提高(见附件一)。二、河北土地补偿分配标准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三、河北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市制定,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四、河北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帐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帐户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予以解决。而剩余80%归被征地人员所有。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十分重要,有些农民以种植农产品为生,土地被征收后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除了应对土地进行补偿外,还应将一部分费用划入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使得农民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3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各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 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 征收集体土地 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第2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3种观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审批。第三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第四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批准。第四十四条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批准。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各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 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 征收集体土地 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第2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3种观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审批。第三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第四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批准。第四十四条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批准。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1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2种观点: 一、河北省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另行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2011年,河北省发布了《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将区片价标准再次提高(见附件一)。二、河北土地补偿分配标准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三、河北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市制定,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四、河北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帐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帐户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予以解决。而剩余80%归被征地人员所有。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十分重要,有些农民以种植农产品为生,土地被征收后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除了应对土地进行补偿外,还应将一部分费用划入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使得农民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3种观点: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 各级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2、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经国家征收为国有,用耕地盖房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此违法行为。法律客观: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及县级以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省是全省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县(市、区)(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1种观点: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第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批准。第十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六)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七)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二)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乡级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发包方根据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发包;(四)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营造林地和进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适当延长。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第2种观点: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其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其二、土地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其三、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其四、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其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其六、地上物的处置;其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八、违约责任;其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第3种观点: 其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其二、土地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其三、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其四、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其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其六、地上物的处置;其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八、违约责任;其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要遵循什么履行规则合同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为:当事人之间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则适用下列规则:(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宅基地转让的条件是: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随访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转让,指的是转让使用权。具体的流程如下:1、转让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2、确保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等条件;3、批准通过后,签订转让协议;4、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一、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条件《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可以取得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第七条中谈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同时,也对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村民情况进行了规定,在第九条中就谈到,“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二、河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基本标准,但是由于地域不同和环境差异,有些地区的农村占地面积小,有些地区农村占地面积大,平原面积小。因此,在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上有所差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如果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 各级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2、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经国家征收为国有,用耕地盖房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此违法行为。法律客观: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3种观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七条市、县(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设区的市、县(市)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批准后执行。第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1种观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七条市、县(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设区的市、县(市)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批准后执行。第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税 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 土地使用人 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法律客观:一、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出台规范了所有的城镇土地的使用和利用行为,从申请土地使用权到缴纳土地使用税,再到最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任何一步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完成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以后,持交税证明就可以根据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大家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按照土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利用土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石家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每平方米30元到每平方米十元不等,石家庄市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已经指出,目前在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城镇土地级别一共划分成为了三个级别。一级地段的税收标准最高,二级对应一段的税收标准是2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