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娱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永久性居民条件

永久性居民条件

来源:世娱网
第1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并拥有入境权,其在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3种观点: 在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并拥有入境权,其在的居留不毁慎码受附带逗留条件所,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 承租纤哪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孝吵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1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3种观点: 在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并拥有入境权,其在的居留不毁慎码受附带逗留条件所,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 承租纤哪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孝吵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1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申请人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居于并拥有居留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每月总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此数据处于变动中,只要收入在全港中位数以下大多数都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没有拥有任何住宅楼宇;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1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3种观点: 在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并拥有入境权,其在的居留不毁慎码受附带逗留条件所,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 承租纤哪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孝吵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1种观点: 公租房申请的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公租房居住期限是多久1、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居于并拥有居留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每月总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此数据处于变动中,只要收入在全港中位数以下大多数都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没有拥有任何住宅楼宇;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屋申请条件有多种情况。下面几种人,不管是单身人士还是家庭组合,都可以进行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申请: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法律依据:《居屋计划》 第二条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永久居民申请条件为:(a)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出生的中国公民。(b)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 中国公民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获得入境事务处核证前,均不可行使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至于中国居民,如欲获得居留权,则可申办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其他国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其获取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中国公民(a)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出生的中国公民。(b)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 中国公民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任何人士作为此项所指的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她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发予他/她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发予他/她的有效特区护照;或发予他/她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中国公民(d)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通常居于连续七年并以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信纳他/她已以为他/她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有惯常居所、他/她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他/她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她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批准前,并不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e)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特区永久性居民在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居留权。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根据(d)项获得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f) 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居留权的人。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她是否在紧接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居留权。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她在紧接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居留权。如果他/她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特区永久性居民,则该人士即被视为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该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请注意: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根据第(d)项获得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有关人士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法律依据: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基本法》第24条、《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什么人可以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永久性居民:在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在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已合法居住在七年,并以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在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获界定为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永久性居民。在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 注:实际上,特区入境事务处对于根据《基本法》第24条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实施附加规定,包括要求他们证明经已清缴所有应付的税项。)

第3种观点: 居住权申请条件:1、夫妻一方定居的,只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3、六十周岁以上且没有内地子女,需要投靠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的父母;5、永久性居民子女。移居的流程是:1、现在注册,排队要5年左右,办单程证大概要3-6个月;2、拿到单程证以后,可以马上去,申请身份证,请注意这个不是永久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有的居留权,也可以在找工作。住满7年,就可以申请到永久居民身份证;3、拿单程证的同时,需要注销内地的户口,在内地不再有户口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1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3种观点: 在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并拥有入境权,其在的居留不毁慎码受附带逗留条件所,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 承租纤哪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孝吵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子女能继承父母在中国的遗产。子女可以继承国内房产,只要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2种观点: 子女能继承父母在中国的遗产。子女可以继承国内房产,只要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3种观点: 一、公房能继承吗1、公房不能继承。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权属。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屋申请条件有多种情况。下面几种人,不管是单身人士还是家庭组合,都可以进行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申请: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法律依据:《居屋计划》 第二条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分居多年的;2、定居、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4、定居、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与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内地居民前往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第一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上述第(二)项中“在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以5年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自住。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申请人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居于并拥有居留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每月总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此数据处于变动中,只要收入在全港中位数以下大多数都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没有拥有任何住宅楼宇;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居于并拥有居留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每月总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此数据处于变动中,只要收入在全港中位数以下大多数都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没有拥有任何住宅楼宇;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并拥有入境权,其在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居住。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2种观点: 申请公屋条件:1、首先必须是的居民,要拿到了当地的身份证,变成永久性的居民才能够申请;2、申请人的年龄也做了要求,必须要达到18周岁以上;3、关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有要求,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净值,这个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4、如果你在属于中产或者富裕的家庭,其收入已经超过了相关的范围,就不能够申请公屋。如果你是一口之家,每月的费用是8880元,如果是两个人的家庭,每月最高人息是13750元;5、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的家人在没有其他的住宅物业。法律依据:《居屋计划》可分白表人士同绿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满18岁及有故定入息,绿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绿表申请。以下五类人士,不论是单身人士或家庭组合,均可以申请购买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1、房委会或房屋协会辖下住宅单位之租户;2、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3、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人士;4、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人;5、持有由房屋署发出保证书的屋宇事务助理;6、参加房屋署自愿离职计划而获发《确认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购买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内可供转让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必须为永久性居民、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3、收入不得超过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4、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或家庭,与超出“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的中产或富裕家庭,日后均永久不得申请公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港府规定,逗留工作满七年通常性居住之后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1. 网上核实永久居民身份:首先是要在满足通常性居住七年之后到入境事务处网站网上递交申请。2. 本人带着身份证、港澳通行证、IANG贴纸和通知信亲自到入境事务处核查材料。3. 办理身份证。4.两周之后就可以来领取永久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入境条例》2A 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1)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换言之,他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 (由1997年第124号第3条修订)(a)在入境;(b)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c)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d)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2)即使有第(1)(c)款的规定,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有递解离境令向其发出的人,不享有居留权,除非该递解离境令已期满失效或撤销。2AA 确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身分(1)任何人作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 ——(a)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於该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b)发予他的有效特区护照;或(c)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2)任何人凭藉其作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而享有的居留权,只在按照第(1)款确立了他作为该类永久性居民的身分时方可行使,而据此当其作为该类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并无如此确立时,他就本条例而言须视作并不享有居留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及《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办理是项登记。因此,申请人应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在递交这项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并且是合法逗留。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如声称拥有特区居留权,则该人必须负起证明该项声称的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AB条符合资格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但并未曾获发有关居留权证明书,且现时正在中国内地居住,则不应该提出这项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以外所生及通常居于中国内地的子女,而声称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而拥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则应将有效的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有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通行证'或'单程证')上,方能确立其声称拥有的居留权。法律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规定》第四十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设有配额及以计分制形式运作。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计划的基本资格包括: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申请人不论在特区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及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第3种观点: 一、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1、居住证办理需要以下条件:(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二、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3、审核:内部审核;4、制证:内部制证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是7年每年必须要有180天以上的时间住在。期间可以累积。不要求连续,但是每年必须是180天及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永久居民申请条件为:(a)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出生的中国公民。(b)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 中国公民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获得入境事务处核证前,均不可行使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至于中国居民,如欲获得居留权,则可申办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其他国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其获取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中国公民(a)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出生的中国公民。(b)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 中国公民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任何人士作为此项所指的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她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发予他/她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发予他/她的有效特区护照;或发予他/她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中国公民(d)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通常居于连续七年并以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信纳他/她已以为他/她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有惯常居所、他/她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他/她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她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批准前,并不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e) 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特区永久性居民在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居留权。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根据(d)项获得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f) 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居留权的人。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她是否在紧接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居留权。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她在紧接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居留权。如果他/她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特区永久性居民,则该人士即被视为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该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请注意: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根据第(d)项获得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有关人士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法律依据: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基本法》第24条、《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什么人可以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永久性居民:在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在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已合法居住在七年,并以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在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获界定为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永久性居民。在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 注:实际上,特区入境事务处对于根据《基本法》第24条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实施附加规定,包括要求他们证明经已清缴所有应付的税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及《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办理是项登记。因此,申请人应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在递交这项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并且是合法逗留。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如声称拥有特区居留权,则该人必须负起证明该项声称的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AB条符合资格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但并未曾获发有关居留权证明书,且现时正在中国内地居住,则不应该提出这项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以外所生及通常居于中国内地的子女,而声称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而拥有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则应将有效的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有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通行证'或'单程证')上,方能确立其声称拥有的居留权。法律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规定》第四十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设有配额及以计分制形式运作。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计划的基本资格包括: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申请人不论在特区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及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