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存量商办可以改公租房,彻底变性这一条基本上就直接推动商办类产品彻底变成了住宅类产品,不仅是消防、民水民电,以及单单卫生间上下水等问题均可以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可以落户了。二、允许商胁类产品改成集体宿舍,推动企业购置商住二、可以用来当做企业的宿舍,是一条重要的销售出路。因为商住之前由于不能用来居住,所以很多企业买楼只能用作办公,用途受到了。而这-次允许商办类产品用作集体宿舍,就给企业购买提供了新出路,相当于给公司购买提供了一个新的理由。三、可改造公寓酒店类项目,为商办提供了条件支持商办类产品如果改成公寓酒店类项目,意味着商办规划变成了酒店类规划,从办公类产品演变成了酒店类产品。这样一来,整个消防及规划都要重新设定,为酒店类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本质上是为整栋物业的运营出租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住两用的公寓是不能按照住宅用电来计费的,这是在签订供电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的。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1种观点: 一、存量商办可以改公租房,彻底变性这一条基本上就直接推动商办类产品彻底变成了住宅类产品,不仅是消防、民水民电,以及单单卫生间上下水等问题均可以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可以落户了。允许商胁类产品改成集体宿舍,推动企业购置商住二、可以用来当做企业的宿舍,是一条重要的销售出路。因为商住之前由于不能用来居住,所以很多企业买楼只能用作办公,用途受到了。而这-次允许商办类产品用作集体宿舍,就给企业购买提供了新出路,相当于给公司购买提供了一个新的理由。三、可改造公寓酒店类项目,为商办提供了条件支持商办类产品如果改成公寓酒店类项目,意味着商办规划变成了酒店类规划,从办公类产品演变成了酒店类产品。这样一来,整个消防及规划都要重新设定,为酒店类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本质上是为整栋物业的运营出租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存量商办可以改公租房,彻底变性这一条基本上就直接推动商办类产品彻底变成了住宅类产品,不仅是消防、民水民电,以及单单卫生间上下水等问题均可以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可以落户了。二、允许商胁类产品改成集体宿舍,推动企业购置商住二、可以用来当做企业的宿舍,是一条重要的销售出路。因为商住之前由于不能用来居住,所以很多企业买楼只能用作办公,用途受到了。而这-次允许商办类产品用作集体宿舍,就给企业购买提供了新出路,相当于给公司购买提供了一个新的理由。三、可改造公寓酒店类项目,为商办提供了条件支持商办类产品如果改成公寓酒店类项目,意味着商办规划变成了酒店类规划,从办公类产品演变成了酒店类产品。这样一来,整个消防及规划都要重新设定,为酒店类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本质上是为整栋物业的运营出租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住两用的公寓是不能按照住宅用电来计费的,这是在签订供电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的。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1种观点: 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是1.98元/吨,第二阶梯是2.97元/吨,第三阶梯是3.96元/吨。商业用水则不分阶梯,都是3.46元/吨。居民用电第一档按0.59元/度,第二档为0.元/度,第三档为0.元/度。而商业用电,哪怕在峰谷时段,最高也才1.13元/度。商水商电和民水民电区别具体如下:1、民用水一阶梯是每户每年用水量180吨以下,每吨5元;181吨到260吨是第二阶梯,每吨7元;260吨以上是第三阶梯,每吨9元。商用水则是按区域来分,不管用多少都是固定价格。2、民用电一阶梯是每户每年用电量2880度以下,每度0.4883元;2881度到4880度是二阶梯,每度0.5383元;4880度以上是三阶梯,每度0.7883元。3、商用电是按时段收费,尖锋时间每度电1.5295元,高峰时间每度电1.4002元,平段时间每度电0.8745元,低谷时间每度电0.3748元。4、民水民电就是居民生活用水与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用水与居民用电是按阶梯收费的,比商水商电收费低一些。综上所述:民水民电即居民生活用水和居民生活用电的简称,居民用水和居民用电均按照梯度收费,比商水商电收费标准低。民电民水指的是水电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的标准来缴纳的。【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商住两用水电不可以改民用,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水民电即居民生活用水和居民生活用电的简称,居民用水和居民用电均按照梯度收费,比商水商电收费标准低。民电民水指的是水电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的标准来缴纳的。这是相对于商用水电而言的。商水分区域收费,商电分时段收费。一年下来,商水商电可能比民水民电贵出几千元。商用类项目的使用成本比住宅类高,商用住宅的水、电、气是按商品标准收费,物业费也高于住宅类物业的收费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