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二)青苗补偿。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二、工作模式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原则是:按亩包干,内部调剂。三、其他(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六、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第3种观点: 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湖南省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湖南省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四)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该办法。法律依据:《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在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怀化市实行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其中,住宅类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段划分为不同档次,非住宅类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和结构性质划分为不同档次。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市依法采取征收措施时,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征地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化市实行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具体来说,怀化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两种类型。住宅类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段划分为不同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比例;非住宅类房屋则按照建筑面积和结构性质划分为不同档次,同样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比例。同时,根据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所在地段、用途、等级、户型、年代等因素,并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如果我认为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不公正,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如果认为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房屋评估报告、市场行情分析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相关部门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或有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起诉或仲裁等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个人觉得不公正,可以向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二)青苗补偿。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二、工作模式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原则是:按亩包干,内部调剂。三、其他(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六、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第2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data-filtered="filtered">(二)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房屋拆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data-filtered="filtered">(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data-filtered="filtered">(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data-filtered="filtered">(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data-filtered="filtered">(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 的调整由市县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综上所述,江西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是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产值等多种因素的。在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水田为36000元一亩,果园为24000元一亩, 集体建设用地 不低于12000元一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土地一级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2100元亩,补偿倍数23倍, 征地补偿标准 48300元亩。 2、土地二级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1960元亩,补偿倍数21倍,征地补偿标准41160元亩。 3、土地三级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1900元亩,补偿倍数19倍,征地补偿标准36100元亩。 4、土地四级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1850元亩,补偿倍数18倍,征地补偿标准33300元亩。 征地补偿费 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菜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 1.0,林地一般为0. 7,未利用地一般为0.3。
第3种观点: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标准为:农用地.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1.52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一、征地方案批准后多久要对外公示?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二、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data-filtered="filtered">(二)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房屋拆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data-filtered="filtered">(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data-filtered="filtered">(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data-filtered="filtered">(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data-filtered="filtered">(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标准的100%进行补偿;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按本规定标准的90%进行补偿,规划区外建制镇按本规定标准的85%进行补偿,一般农村按本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第三十条 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标准的100%进行补偿;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按本规定标准的90%进行补偿,规划区外建制镇按本规定标准的85%进行补偿,一般农村按本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底署发〔1995〕39号)以及其他征地拆迁补偿的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征地补偿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种观点: 据娄底新闻网资料显示,娄底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说明如下。1、凡在我市范围内征用土地拆迁公、私房,均按本标准执行。2、县城规划区、建制镇、一般农村的拆迁补偿分别按此标准顺序递减5%补偿。3、收购房屋时,被收购房主必须出示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或契约等有关证件,作为补偿登记的依据。4、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收购标准包括室外道路、水电设施、拆房、搬运工资、材料损耗以及基础补偿在内。5、房屋层高以3米为标准,层高超过或减少10厘米,增减补偿1%,无水电设施减2%,无扶梯楼层减1%,未粉灰减2%,无天棚减2%,房屋地面未达到标准的减2%,缺少门窗每张减20元。6、楼房是指两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楼层的标准是指有门、有窗、有楼面,前后经墙层高2.5米以上能够居住和使用的楼房,楼层的补偿标准按平房减10%计算。7、房屋丈量方法,以外墙到外墙角量尺,不量到滴水。8、楼房面积计算方法:(一)有正规楼板,门窗齐全,前后挑檐2.5米(后经墙平均),按底层面积计算补偿90%。(二)有正规楼板,门窗齐全,前后挑檐(后经墙平均)高1.5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70%补偿。(三)有正规楼板,门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50%补偿。(四)有正规楼板,门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40%补偿。(五)无楼板,楼枕齐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40%补偿。(六)无楼板,楼枕齐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20%补偿。征地会有一定的补偿,而我们的补偿也跟随着社会进步的脚步不断更新。就像娄底征地补偿新标准一样,各地市的征地补偿不一定相同,当地的补偿标准您可以在当地相关网站呢上查询,如果有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可咨询专业的的律师。希望通过阅览本文会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东省中山市有三类、四类土地两种:三类区片区片范围:东区街道、石岐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补偿标准:耕地: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中山港街道、五桂山街道、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3种观点: 一、广东中山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广东中山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三、广东省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备案。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每年都会调整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征地时,除了应对土地进行补偿,还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费用等进行补偿,以尽可能降低被征地人员的损失。
第1种观点: 标准如下:一、水田:一类土地,38517元/亩;二类土地,36155元/亩;三类土地,34808元/亩;四类土地,33830元/亩;五类土地,32691元/亩。二、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一类,38517元/亩;二类,36155元/亩;三类,于34808元/亩;四类,33830元/亩;五类,32691元/亩。三、旱地、宅基地:一类,25806元/亩;二类,于24223元/亩;三类,23321元/亩;四类,22666元/亩;五类,21902元/亩。一、农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和赔偿标准1、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二、肥东县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安徽省肥东县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1、一类土地:店埠镇、肥东经济开发区。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48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综合补偿:42550元/亩。2、二类土地: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循环园。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综合补偿:40700元/亩。3、三类土地: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乡、石塘镇。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000元/亩;综合补偿:39600元/亩。4、四类土地:古城镇、八斗镇、元疃镇、白龙镇、包公镇、张集乡、马湖乡、陈集乡、响导乡、杨店乡。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460元/亩;安置补助费:24920元/亩;综合补偿:37380元/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2种观点: 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土地种类一类土地:历市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55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82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329元/亩。二类土地:岭北镇、天九镇、鹅公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260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260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1846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412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521元/亩。三类土地:龙塘镇老城镇、岿美山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1284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128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0290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949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256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二、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的土地种类一类土地:嘉定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0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075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7305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2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8151元/亩。二类土地:嘉定镇(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小江镇、铁石口镇、大塘埠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7297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29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988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05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459元/亩。三类土地:西牛镇、小河镇、正平镇、大阿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92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92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072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57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185元/亩。四类土地:安西镇、新田镇、大桥镇、古陂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355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355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48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74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711元/亩。五类土地:油山镇、虎山乡、崇仙乡、万隆乡。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1734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173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1261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106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346元/亩。
第3种观点: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的征地年产值、各类青苗补偿费按照省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水田)、精养鱼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园、茶园、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省《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进行补偿。第十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第二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安排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预留用地。预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预留地指标,预留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有权机关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第二十三条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按照有效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不予拆迁补偿。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拆迁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拆迁单位按照市公布标准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用地者适当处置。第二十七条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data-filtered="filtered">(二)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房屋拆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data-filtered="filtered">(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data-filtered="filtered">(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data-filtered="filtered">(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data-filtered="filtered">(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3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二)青苗补偿。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二、工作模式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原则是:按亩包干,内部调剂。三、其他(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六、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2种观点: 一、江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二、江西省征地补偿包括哪些(一)江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江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江西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江西省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五)江西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