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于参加工作者,都会有一项公积金,在购房的时候可以充当一部分资金使用,同时还享有很多福利。那么使用公积金买房需要注意那几点,并且使用流程是怎样的呢?公积金买房需要注意事项:首先,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定要正确评估自己的购房借贷能力,做好万全的准备。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存在一定的差异,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选择好个人住房贷款种类,最为重要的是,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还贷能力,按照约定足额还款,要是留下什么不良信用记录就不好了。然后要准备好贷款材料,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或是单位集资建房,都要弄明白具体所需哪些材料,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者们不妨列一张清单,把该准备的一项一项准备好,免得临阵乱了手脚。另外,公积金贷款额不能超出上限,提取总额也不能超过房产总额,并且,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不可以用于购房首付的。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的话,也不用急着放弃公积金贷款,在用公积金贷款后,剩余房款还可使用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2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买房贷款需要以下条件:1、需要具有某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2种观点: 使用住房公积金买房注意事项有:注意使用住房公积金买房的用户缴费应满六个月,符合公积金的使用要求;注意准备完善资料,方便贷款机构审核;注意了解资质,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注意选择合理的贷款额度,降低还款压力;注意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确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使用公积金、商业贷组合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前连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时间不少于2年。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的总价的30%以上。4、具有稳定的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