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二)青苗补偿。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二、工作模式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原则是:按亩包干,内部调剂。三、其他(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六、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第3种观点: 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湖南省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湖南省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四)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该办法。法律依据:《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在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怀化市实行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其中,住宅类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段划分为不同档次,非住宅类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和结构性质划分为不同档次。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市依法采取征收措施时,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征地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化市实行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具体来说,怀化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两种类型。住宅类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段划分为不同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比例;非住宅类房屋则按照建筑面积和结构性质划分为不同档次,同样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比例。同时,根据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所在地段、用途、等级、户型、年代等因素,并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如果我认为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不公正,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如果认为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房屋评估报告、市场行情分析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相关部门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或有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起诉或仲裁等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怀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个人觉得不公正,可以向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二)青苗补偿。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二、工作模式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原则是:按亩包干,内部调剂。三、其他(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六、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第2种观点: (一)土地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data-filtered="filtered">(二)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房屋拆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data-filtered="filtered">(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data-filtered="filtered">(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另行制定)data-filtered="filtered">(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data-filtered="filtered">(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data-filtered="filtered">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