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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的核心是自由裁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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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七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第3种观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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