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停产停业损失究竟包含什么,综合在各地办理案件的经验,大致如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还是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二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的一些费用。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项:(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扩展资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对象,造成在拆迁存在租赁关系的非住宅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出租方)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租方)对停产停业补偿产生争议。更有甚者,一些拆迁人利用法律的模糊规定,故意对实际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承租人不予补偿,造成了拆迁不公。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性质和用途看,该款主要是拆迁人针对被拆迁房屋内合法经营主体,因房屋被拆迁而无法继续经营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在实务中,承租人起诉出租人索要停产停业补偿的案件,因个案情况不同,审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市高级人民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