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同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采取减量化措施和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的减量化、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市、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区、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事处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和分类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同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采取减量化措施和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的减量化、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市、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四类: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同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采取减量化措施和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的减量化、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市、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指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对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区、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事处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和分类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一)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指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产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有机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一)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指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产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有机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同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采取减量化措施和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的减量化、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市、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一)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指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产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有机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事处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区、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事处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和分类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市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2、垃圾处理收费3、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4、推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共建共享。5、生产废弃物源头减量、包装物减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法律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