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娱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谁污染谁治理法律法规(谁污染谁治理是哪一个法的基本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法律法规(谁污染谁治理是哪一个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世娱网
第1种观点: 法第二十规定,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各级,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都应当根据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按照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地方除了要保证其辖区的环境质量不恶化外,还应当在目前状况基础上,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地方在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时,要以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为依据。目前,国家对很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了目标责任制,并相应明确了治理任务。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2013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据此,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就应当以确定的上述目标以及相关的治理任务要求为依据,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针对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没有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按功能区确定的浓度限值。比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75微克立方米。超过上述浓度限值的地区,即为未达标区。

第2种观点: 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3)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或者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3)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缴纳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如尽量绿色出行、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2)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环境质量2.加大财政投入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8.接受同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环境质量2.加大财政投入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8.接受同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2种观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行为如下: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水污染的危害如下: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改善环境质量。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三:对环境保护加大财政投入。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五: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六: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八: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九:接受同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专项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2种观点: 水污染的危害如下: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水污染原因如下:1、水污染主要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造成,它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2、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3、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4、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1种观点: 法第二十规定,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各级,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都应当根据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按照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地方除了要保证其辖区的环境质量不恶化外,还应当在目前状况基础上,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地方在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时,要以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为依据。目前,国家对很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了目标责任制,并相应明确了治理任务。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2013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据此,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就应当以确定的上述目标以及相关的治理任务要求为依据,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针对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没有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按功能区确定的浓度限值。比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75微克立方米。超过上述浓度限值的地区,即为未达标区。

第2种观点: 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3)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或者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3)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缴纳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如尽量绿色出行、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2)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环境质量2.加大财政投入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8.接受同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组织排放指废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反之,经过集中处理,集中排放的则称为有组织排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1种观点: 1.我国5部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1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79.环境保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述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阻止,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3种观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环境污染的形式主要有哪些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超过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有害程度,导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这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光污染定义1: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包括可见光、红外线和紫外线造成的污染。2:影响光学望远镜所能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通常指天文台上空的大气辉光、黄道光和银河系背景光、城市夜天光等使星空背景变亮的效应。法律依据:《环境保》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