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到决定性作用。被控告死刑罪名的被告人,如果能够找到能够提供有力证言的证人,对于辩护有着重要的帮助。但是,证人证言的适用、宣誓、质证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人作证,应当宣誓,由人民负责宣誓。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质证控辩双方的证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人认为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实,可以提出质证并要求传讯证人作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对于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应当审慎严格,认真核查证据,排除一切可能的错误和疑点。因此,在被控告死刑罪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向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应认真地准备和调查证人证言,争取为自己辩护。
第3种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不能判处死刑的分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和相对不判处死刑。其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当然,要是属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则是绝对不能处死刑。一、行政处罚笔录可作刑事案件证据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看笔录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笔录是否合法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刑事抗诉的情形人民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4.人民刑事判决、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3)据以定案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的;(4)不应当排除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5)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6)因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不釆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7)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法律规定,死刑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指控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辩护。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有权利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进行辩论。”2.《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进行调解、仲裁或其他法律服务。”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庭审中,律师、诉讼代理人有权利提出和质证证人。”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在庭审中提出,口头传唤证人作证的,应当在庭审开始前传唤。”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指控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辩护,这是其合法权利。
第2种观点: 1、在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到决定性作用。被控告死刑罪名的被告人,如果能够找到能够提供有力证言的证人,对于辩护有着重要的帮助。但是,证人证言的适用、宣誓、质证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人作证,应当宣誓,由人民负责宣誓。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质证控辩双方的证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人认为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实,可以提出质证并要求传讯证人作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对于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应当审慎严格,认真核查证据,排除一切可能的错误和疑点。因此,在被控告死刑罪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向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应认真地准备和调查证人证言,争取为自己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很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如果证言不实,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对于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需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作伪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证据材料,并有权出庭质证、辩护。”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庭审中有权进行辩护,包括对证据的辩驳和质证。”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律师在庭审中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辩驳和质证,可以通过查阅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证明证人证言的不实,从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证人作伪证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其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也可能存在虚言等问题。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证人证言,死刑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搜集证人证言前的背景信息,包括其与被告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以及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之处。2. 对证人进行调查,查明证人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掌握证人的心理变化和态度。3. 利用辩护证据和证人证言相互佐证,通过多证据相互印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质问证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证人证言在庭审中应当当庭作出,但是当事人在庭审前已经出示证据并经过质证的,证人的证言可以在庭审中口头陈述或者书面宣读。”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认定有关事实的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来源,几乎每个案件都要借助于它。证人客观地、全面地向人民、人民和机关陈述他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揭露犯罪,查明犯罪人,正确地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规定了证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身份和资格,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证言对于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有影响性的,每一个证人都应当秉承着客观的态度做出证言,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最为严重的一类,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都面临着极大威胁。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角色十分重要,如何为被告人提供更全面的证据也成为了辩护律师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充分调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注意避免证据的遗漏和失误,以便能够提供更有力的辩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并可依法获得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为委托人进行辩护,并代表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诉机关的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一条:证据是指可以用来推定案件中的事实的各种信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重要。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辩护人有权向法庭申请提取、调阅案卷、卷内材料和有关证据,或者委托人民依法进行取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是最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一,辩护律师在案件准备过程中需要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疑点和漏洞,以便在法庭上充分为被告进行辩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判决、裁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调取有关材料的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人应当充分利用辩护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规定:“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死刑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找出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以便在法庭上充分为被告进行辩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