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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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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三条 国家对草 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草原法规定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三条 国家对草 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3、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草原法规定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3、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3、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草原法规定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3、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以上所列7种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二条 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以上所列7种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范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以上所列7种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二条 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以上所列7种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范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以上所列7种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二条 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以上所列7种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范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草原法规定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本法规定的人工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主要考虑城镇人工草地大多是美化环境的园林绿地,其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与本法规定的草原均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是不可以继承的,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1、草原使用权可以继承,在草场的承包期限内,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草场的使用权,这和当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场无关;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2、农村集体土地(草场)所有权属于集体,任何人不能继承;,3、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4、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5、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一)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份额均等的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分割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所谓的“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同相近。,所谓的“均等分配财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任何明显差别。,(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1)在分配遗产时,应特别注意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继承人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时,只能照顾遗产的分配,一旦有了这两个条件,就应该照顾好。,(2)当继承人履行继承权或继承人的继承人被分配继承权时,他们可以分得更多,而不是过分,而不是强制性的。,(3)如果具有支持和支持能力的继承人未履行其义务,继承的分配应分为无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不能。使用权房子只能使用,不能继承。对于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是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被继承人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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