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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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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

1. 拘传: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需要经过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的院长批准,填写拘传证并由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审: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c.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d.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e.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3. 监视居住: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b.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 拘留:指人民、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

5. 逮捕: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于实施了严重行为留下案底的情形,将会给自己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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