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特殊羁押期限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诈骗犯等逃犯在被抓捕之后,一般会一致羁押在看守所等司法机关,然后由审批机关按照流程审理、宣判此刑事案件,然后再执行新的刑罚。若是在逃犯的犯罪证据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那么最长的羁押期限就是37天。证据收集齐全后,可能会重新计算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