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个规定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存在补充侦查的需要,那么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那么留给上级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