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交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另外,如果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
对于强制执行申请的相关问题,如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可以参考上述内容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