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后不处罚的情形是存在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对于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法》第3也规定,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另外,《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而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则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下列四项条件则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发现之后,相关主管部门不能立即就立案处理,而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判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的时间间隔。若核实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是发现时间间隔超过了2年,那么就不得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