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强制措施: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它是一种防范性行为,旨在防止当事人有进一步违法行为。
2. 环境行政执行罚: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它是一种持续性的保障性措施,属于“执行行为”,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3. 责令纠正违法: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景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和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它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的界限
由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理上准确把握住行政处罚的内在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律责任”章目之下给予笼统规定,致使理论认识和环境执法都对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要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人民同样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来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此首先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不仅为行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
以上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及其定义和分类。了解这些种类及其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环境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导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地应用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