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保证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作为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赋予了机关在行政拘留决定难以执行时的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这一规定也就赋予了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执行权。
人民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人民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总的来说,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的实现,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许多法律、法规赋予了特定的行政机关执行权。同时,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