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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领取退役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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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符合逐月领取退役的年限,逐月领取退役金领取者极有可能是工作16年或者以上。

2、领取者需要符合三期以上士官这个条件,与自主择业一样,领取者需要一定的年限作为起始标准。

3、达到职业军官的条件之后,领取者需要通过所在单位以及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来评估。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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