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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有怎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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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别人、横向霸道、肆意挑衅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罪行,犯罪对象是社会秩序;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犯罪对象是别人的健康权。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岁,故意伤害他人构成重伤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岁;

3、此外,从两种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对特定人员造成身体伤害。但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具体,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来满足自己的异常心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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