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行业基准费率从原来的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左右,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和1.9%左右。这样的
法律分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行业基准费率从原来的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左右,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和1.9%左右。这样的调整旨在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
截止10月下旬,省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已经到位。通过此次费率调整,省直1017家参保单位中,928单位费率不同程度降低,家单位费率有小幅提高,省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调整前的1.29%降低为1.14%,每月减征工伤保险费近800万元,一年可为参保单位减负近1个亿。
结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行业基准费率从原来的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左右,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和1.9%左右。这样的调整旨在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
省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已经到位。通过此次费率调整,省直1017家参保单位中,928单位费率不同程度降低,家单位费率有小幅提高,省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调整前的1.29%降低为1.14%,每月减征工伤保险费近800万元,一年可为参保单位减负近1个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