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科技三项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同时要方便科研人员的使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医院现有实验室的条件,加强科技协作,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按项目分类建帐、单独核算,年终结转,项目完成后进行决算。任何单位(科室)和个人都不得自立章程,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费用开支。
第五条财务部门与科研管理部门要共同协作,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医院收到科研专项经费后,二周内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专帐上,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抓紧(及时)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情况,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填报资助经费的决算,按财政要求进行项目绩效评估。科研结余经费可留在课题组继续使用两年,主要用于论文发表费等。两年后自动转入所在科室统一使用;如课题负责人在此期间退(离)休,自动转入所在科室统一使用。
第七条对批准撤销的项目应当全额退回项目经费。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按要求和程序填报财务决算,其剩余经费,由科教科收回,医院统一管理。
第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随时接受资助单位的审查,受资助科室应主动配合,协助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属课题组所有,必须纳入课题组所在科室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来源与开支范围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国家各部委和省、市各有关委、局(厅)资助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2.医院为各级立项科研项目配套的专项经费、医院为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的科研专项经费;3.其他专项经费,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为科研需要申请的各种专项经费等;4.与国内外企、事业及港澳台地区等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协作费;5.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科研开发转入的科研费;6.银行贷款,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贷款。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与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打印费、信息咨询费、网上查询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个别特殊需要的在申请项目时已列入经费预算内的费用;3.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各种配件的购置和加工费。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一般不应在科研费中列支;4.实验室改装费:为了完成科研课题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的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修缮等费用不得从科研费中开支;5.协作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拨给项目参加单位的科研经费;6.测试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主持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科研测试工作而拨付的经费;差旅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7.项目完成后,经总结、验收,确定已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后,可从医院配套的项目资金结余经费中提取实拨总经费的10做为劳务酬金,其中从事该项研究的科技人员占7%,各级有关服务人员占3%。未完成计划、中止、撤销的科研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8.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可以在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总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研究人员酬金,40%作为医院资源使用、管理费及用于有关管理服务人员劳务酬金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相关文件中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教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