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是债务人吗?不一定!
之前谈到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时(前文: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解除),提到过抚养费纠纷中一个被比较普遍关注的问题,即:子女成年后,能否向父/母追要成年前的抚养费。对于这类主张,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因此,笔者将通过五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分析子女成年后向父/母追要成年前抚养费的可行性。
案例案例一
“因未有证据证实Z某在未成年时期的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侵害,Z某乙在成年前也一直未向其父Z某甲主张抚养费权利,法律亦未规定成年子女对过往的抚养费有追索权,故Z某乙主张Z某甲支付成年前的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Z某乙是Z某甲和D某的婚生女儿,后Z某甲与D某与2001年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Z某乙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抚养费。但婚生女Z某乙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D某生活,D某未与Z某甲就抚养费达成其他协议,Z某甲也未向D某支付过婚生女Z某乙的抚养费。现Z某乙已经成年,起诉要求Z某甲支付自男女双方离婚后至Z某乙之日的抚养费。
最终,以Z某乙未成年前的基本生存权未受侵害、成年后追要成年前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Z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D某与被告H某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H某乙由原告D某抚养,被告H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D某将H某乙抚养至大学毕业,但被告H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原告D某向起诉,要求H某支付H某乙成年前的抚养费。因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事宜由明确约定,且H某确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支持了原告D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在该部分协议中,有明确的抚养费条款,但双方在该条款中填写‘无’,可见双方并非遗忘就此进行协商,而是对抚养费问题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即Q某不需支付抚养费。后双方离婚后十几年间,Y某由Y某1携带抚养,Y某1未就Q某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均是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而并非Q某不履行身为母亲的抚养义务。”
Y某系Y某1与Q某的婚生女。Q某与Y某1离婚时,协议约定Y某1由Y某抚养,没有约定Q某需要支付抚养费。双方协议确认离婚后,因Y某在2012年向Q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故自该年起Q某开始向Y某按月支付抚养费。Y某成年后向提起诉讼,要求Q某支付自其3岁其至18岁的抚养费。
后查明,Q某与Y某1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填写的“无”,因此认定该项约定是Y某1与Q某协商一致的结果。鉴于Y某于2012年向Q某提出了增加抚养费的请求,Q某也同意履行,因此,最终认定2012年以前的抚养费部分不予支持,2012年以后的部分需扣除Q某已经支付的金额。
案例四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原告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抚养义务而事实上对L某1、L某2进行管理照顾,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受益人(即法定抚养义务人)被告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原告Z某、L某系L某甲的父母。L某甲与被告W某登记结婚后育有四名婚生子女。后因L某甲确诊患有精神症,经审理确认二人婚姻无效;同年,在支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四名婚生子女均由W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但实际上四名子女一直随L某甲的父母即本案二原告生活,W某未支付过抚养费。现二原告起诉W某要求其支付已成年的两名子女的未成年前抚养费。经审理,认定W某应当按照当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向二原告支付两名子女的抚养费。
案例五
“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本案中,V某与L某二人虽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就L某1的抚养费约定而言,权利主体应为L某1,现L某1已经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L某1依法行使抚养权请求权。”
L某1系V某与L某的婚生女。L某与V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L某1有V某抚养,L某每月支付L某1的生活费。因L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L某1将L某诉至,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2008年起至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以“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为由,认定L某1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支持了L某1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设立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不能生活的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所需。因此,我国法律将行使抚养权请求权的主体限定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的进一步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笔者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子女,已经不具备抚养权请求权的主体资格,由该名成年子女起诉向父/母追索自己成年前的抚养费,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从这一点上,笔者赞同案例一论述的理由。
可是,许多子女是在成年后才意识到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应该如何向这种拖欠抚养费的法定抚养义务人追要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呢?
笔者认为,子女成年后,最好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主张其未按约支付的抚养费。案例一到案例五中,无论成年后的子女起诉、还是抚养子女的一方起诉,无论诉讼请求是被支持、还是被驳回,审理参考的重要依据都是男女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的约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双方应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所以,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那在对方未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还额外承担了对方的抚养义务。这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多承担的抚养费。
此外,有些子女是随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生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等,这些实际抚养人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可以根据当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数据,要求法定抚养义务人支付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
☆需注意,上述两种情况受三年诉讼时效的,自被抚养人成年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非常重要!不仅是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条款也同样重要!为了自己的权益、子女的权益,应当就抚养问题进行谨慎约定!
关于子女成年后能否向父/母主张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的问题,正是因为法律未明确赋权也未命令禁止,才会出现案例一和案例五两种恰好相反的说理。虽然笔者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因为缺乏统一的处理方式,具体实践中仍需结合当地已有的审判案例确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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