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娱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怎么样的?

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世娱网


在司法审判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理,需要明确该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罪行的区别。该罪名的处罚与诈骗的金额挂钩,诈骗的金额越多,处罚的力度就更强。同时,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也需要区分清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行所侵犯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的权益较为严重,因此处罚力度较大。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审判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理,需要明确该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罪行的区别。这既是司法实践中的中心环节,也是刑法理论界必须深入探讨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这两者的界限时,必须区分以下界限:

1、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

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群众集资办厂、集资开店、集资经商等行为是合法的。合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集资人的集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目的;集资人出于自愿;集资人不仅知道集资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集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具备上述特征的,才是合法集资。如果集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2、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的界限

集资借贷纠纷,是指集资者夸大集资回报条件,后因种种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骗手段,但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处罚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的行为可以是单位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个人实施的行为,对于行为人,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有个人或者是单位的财产,造成人们权益的损害,关于该罪名的处罚,一般都和诈骗的金额相挂钩,诈骗的金额越多,那么处罚的力度就更强。

拓展延伸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或者明知是编造的具有欺骗性的陈述、隐瞒的,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非罪界限划分主要是指对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或者明知是编造的具有欺骗性的陈述、隐瞒的,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然而,“非法占有”的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使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或者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资金,数额较大。其中,使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或者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个人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因此,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如果行为人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结语

在司法审判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理,需要明确该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罪行的区别。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界限以及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的界限。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的区别则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集资数额的大小。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需要考虑集资数额的大小以及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