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及标准。离婚多年的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时,根据判决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支付。如果前妻不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
离婚的时候可能双方当事人对于孩子是最为愧疚的了,因为毕竟孩子需要跟随一方生活,另外一方不能够经常性的见到孩子,当然也还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而在我们的现实中的状况往往都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离婚多年的前妻来要抚养费咋办?
一、离婚多年的前妻来要抚养费咋办?
抚养费用的支付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当初判决了,当然是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用的。
二、离婚后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离婚案件中,人民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前妻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结语
离婚后,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可能引发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多年的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时,应当继续履行判决的支付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由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如果前妻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以通过协议或向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纠纷。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支付比例。无论是支付抚养费还是维护权益,法律将提供必要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