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1)机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政务院;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2)地方机关: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民族自治区;省、市、县及人民行政公署。(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
(三)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五)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