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机构专业技术⼈员的能⼒和⽔平,建⽴以临床实践能⼒、公共卫⽣服务技能、岗位⼯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员实际岗位⼯作能⼒和业绩⽔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要求,引导医疗卫⽣⼈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作,促进卫⽣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作⽔平的提⾼。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条 安徽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式进⾏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对在卫⽣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章 适⽤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于经卫⽣⾏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作的⼈员,与⽤⼈单位签订聘⽤合同仍从事卫⽣专业技术⼯作的退休专业技术⼈员和在皖⼯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专业技术⼈员。民营医疗卫⽣机构适⽤本条件。
第六条 已取得⾮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和法律,热爱本专业⼯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第⼋条 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系列⼆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作满3年;跨⼆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员,转岗满⼀年后参加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条 学历资历条件(⼀)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
(1)取得⼤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2)取得博⼠学位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3年。
(3)取得⼤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厅、省⼈事局卫⼈〔1992〕206号⽂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员)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