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的分类核算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规定,房产税分从价计征与租计征两种,其中从
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 10吮30航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2%,没有房产原值作 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原值 直接影响着房产税缴纳的多少,而房产原值主要取决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房屋、建筑物的确认和计量情况,具体表现为固定资产卡片中房屋、建筑物的划分和计 价。
一、房屋、建筑物的定释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税几
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 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1987]3号),“房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 住或储物资的场所。财税地[1987]3号文还以列举的形式强调了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等,不属于房产,不缴纳房产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 给出两个定义:建筑物指、、、,构筑物是特种工程结构的通称,指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 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建筑,如水塔、烟囱等。
二、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分类核算
把房屋、建筑物列为固定资产,从会计角度而言并不需要细究房屋和建筑物的区别, 如果出于纳税筹划的需要,则有必要仔细划分房屋和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了。《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8号)
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 原价,财税地字[1987]3号文又强调规定:”凡按会计制度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 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在具体计算应缴税款 时是以企业会计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依据的。
企业基建施工时期”在建工程“科目下关于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分类及费用的归集 便至关重要,会计上设置明细科目主要是依据项目概算书所设的明细分类,而概算编制时 对房屋、建筑物的分类主要是从工程施工角度来考虑的,所以企业应提前做好与此相关的 纳税筹划,即从起始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分类上就要尽量依据税法所解释的分类方法,而不 是依据概算书中关于房屋建筑物的分类,当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竣工决算时便可以直接按 企业会计账簿上房屋建筑物的分类编制。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进行房屋和建筑物的分类与计价时,不能为少交税而故 意缩小房屋的范围和价值,《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
的通知》(财税[2019]152 )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 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
新评估。二是对于税法有明确列举规定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如
[1987]3号
财
税
地
字
文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
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9]173号)规定,为了维护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 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 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19]181号)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 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