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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称品牌含义为南方草木 灌篮图标遭质疑

2013年05月02日 11:05 新华网 我有话说(11人参与)

乔丹体育,网友喊你解释“灌篮”图标的意义。2月23日,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一名行人从乔丹体育

标志旁走过。 新华社发 张春雷 摄

新华财经5月2日电(李童)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微博]”上市前夕,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推进漩涡,致使其上市遇阻。今年4月27日,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这距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已相隔整整一年。一年后,“乔丹体育”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的品牌‘乔丹’的意思是‘南方之草木’”。对此,网友们并不买账,要求“乔丹体育”解释其注册图标“灌篮”的含义。 ■ 质疑

“南方之木”缘何用“灌篮”图标体现

根据乔丹体育的招股书,该公司不仅注册了“乔丹”商标,还注册了含有迈克尔·乔丹的球衣号码“23号”以及“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英文、变体的商标,而后者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在庭审伊始,迈克尔·乔丹的律师就开宗明义,“诉讼既为保护原告姓名权,也为保护中国消费者不被误导”,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飞人乔丹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乔丹体育则矢口否认自己侵权,称“我们的品牌‘乔丹’的意思是‘南方之草木’”。

庭审后,有网友发问,“就算字面意思勉强可以解释的通,但是图标的含义怎么解释呢?”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乔丹体育”的门店装修风格亦或是其官方网站,找不到任何与“南方之草木”有关的宣传语或者图片标识。反之,类似“乔丹经典上篮动作剪影”的标识却出现在与“乔丹体育”相关的任何地方。这实在无法让人把这样一个运动品牌与“南方之草木”联系在一起。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则表示,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拥有世界级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当初有“搭便车”的嫌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乔丹体育的商标还包括一个打篮球的人的图案,此外,又注册了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这种做法本身就让人生疑。我认为,虽然乔丹体育商标的注册过程是合法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混淆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实名认证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的网友“单飞跃的微博”在微博中写道,“民法有云诚实信用,即须以善良动机取利;竞争法有禁商业之搭便车行为,任何取得须先付出。由是观之,侵权法上虽难定此‘乔丹’非彼‘Jordan’,但竞争法上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则有理有据,这大概也就是民法之外仍有经济法原因之一吧!”

在案件纠结过程中,乔丹体育于2012年6月宣布注销部分“可能被误解的防御性商标”,其中包括与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中英文写法一致的“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 QIAODAN”“MAKUSI 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有分析人士认为,主动申请撤销相关商标并公示,是乔丹体育的主动示好之举。但也有分析认为,此举或许是“乔丹体育”心虚的表现。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国内有逾百个合法注册含“乔丹”、“QIAODAN”字样或者类似的商标。注册商标涵盖的行业更是五花八门,涉及的行业有食品、服装、医疗、饲料、卫生洁具不等,其中也不乏体育用品行业。

中国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中国企业在前期打造自己品牌时,使用他人姓名或知名产品的名称来注册商标,只能是短期行为。从长远来看,没有的品牌,将给企业带来风险,甚至带来巨大的损失。” ■ 争议

乔丹是否与迈克尔·乔丹构成对应关系

被告:叫乔丹的很多,中外都有。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之间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光是在中国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叫 “乔丹”,“乔丹”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

原告:提到林肯、普京、丘吉尔,你浮现出来的是谁?毋庸置疑,就是这些欧美政要。我们也注意到某的一个案例,某企业使用“克林顿”品牌,认定企业侵犯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姓名权。从1984年开始,国内媒体就对乔丹进行报道,乔丹在中国知名度极

高。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5%的受访者对“乔丹”的第一反应就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中国叫姚明、李宁也很多,但不能据此认为,体育明星姚明和李宁的姓名权不应受保护。

资料图片

■ 新闻背景

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通过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首发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一家登录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宣布已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此案。

2013年3月底,“乔丹体育”正式起诉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泉州市中级人民受理了此案。

由于被诉侵犯姓名权,乔丹体育的IPO上市之路在获得发审委核准之后被迫止步。

乔丹体育拟上市圈钱 商标抄袭匡威或面临侵权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5日 07:29 大众理财网

乔丹体育的3848785号图形商标如图

匡威公司的“五角星”商标如图

盗版“Jordan” 抄袭“CONVERSE”

乔丹体育(微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广大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细,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庞大的农村市场以廉价运动鞋的形象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然而,乔丹体育在品牌商标设计上彻头彻尾做到“拿来主义”,左抄“MICHAEL JORDAN”右抄“CONVERSE”,练足了抄袭模仿的山寨功夫。限于国情,洋“李逵”未必会到中国来打“李鬼”,但这回“李鬼”公司是决定彻底地到证券市场来丢脸了——该公司谋求IPO上市审核将于本月25日过会。一时之间,国内投资者舆情议论沸沸:“李鬼”公司在中国股市上市,典型的不要脸式地圈钱,创办人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态是司马昭之心,还要上主板,不顾国际影响了? “乔丹父子”躺着中 同被抢注

首先,令市场疑惑的是乔丹体育与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 Jordan到底是什么关系?与耐克公司旗下的air jordan品牌又有什么关联?会不会始终面临被耐克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乔丹体育在招股申报稿中用了很大的篇幅辩解这个问题,指“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o 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Jordan”作为外国人姓氏确实不具特定性,翻译成“乔丹”也可以指向很多人。但在乔丹体育的申报稿中却出现了令人不解的“巧合”。公司申报稿1、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注册这样明显具有特定指向的商标意味什么呢?而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o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的中文译名正是“杰弗里o乔丹”和“马库斯o乔丹”。不知乔丹体育如何解释这一“巧合”?与“Jordan”的暧昧意犹未尽,名人之后也被山寨一番。乔丹体育与NBA的“结缘”还不止于此,它的关联公司中有一家干脆直接命名为“湖人队体育”。

与匡威争“五角星” 或将面临侵权起诉

除了“Jordan”之外,乔丹体育与耐克公司在商标权上彻底较上了劲。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至此,乔丹开始了与匡威一场围绕“五角星”图形长达5年的商标权争斗战。

乔丹体育的3848785号商标是在2003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而匡威公司的“五角星”商标则是在2003年7月7日取得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双方第一次交锋在2010年2月24日揭晓,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日前,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围绕“五角星”图形的商标争斗战,乔丹体育暂时获胜。按照程序,匡威如不服该裁定,还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诉。

据中国商标息显示,3848785号商标的异议复审于2011年10月20日完成。不过,乔丹体育的招股申报稿中并没有提到这一商标异议复审进程,也没有提示仍可能面临匡威公司侵权诉讼的风险。

对该公司的上市,业内专家也持否定态度:

1、模仿可能是很多企业创业初期必经的一个过程或阶段,但不能以此作为抵制创新或不去创新的借口。山寨和盗版短期内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双重收益的,但长期来看,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身和民族的利益,丧失的是该产业内真正意义上民族品牌发展的机会。至少从其招股书披露的100多项商标来看,是认准了用JORDAN这个系列品牌走下去的决心,试问,姓名商标是否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该行为是否得到了乔丹本人的许可?

2、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如果对于正版没有这类保护或保护意识,大家都想着盗版或者山寨,即使正版也没有创新的动力(即使从市场化角度来说亦是如此,最终会蚕食其应得的利润甚至导致亏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板呼之欲出的今天,不能只考虑国内摆平,不顾国际影响,那绝对是狭隘的,有害的。举个例子,微软(微博)的正版系统卖50可能还是亏本的,而盗版卖5块还是有钱赚的(因为盗版除了侵权,并不需要付出额外的诸如研发、设计、产品推广等成本),但如果正版的产品没落了,盗版的又可以盗谁的版呢?所以盗版虽可逞一时之快,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而言,短期都可获利,但长远来看,牺牲的是产品不断发展的源动力,带来的是产品创新的惰性甚至停滞。

3、创新再举个例子,iPhone4价格虽高,但其和很多智能机的价格差体现的不仅是硬件,更重要的是软件,是设计,是模式,app store,认真玩过的应该都知道这点,包括nokia在

内的很多厂商都想仿他的模式,有成功的吗?有能超越他的么?所以若非原创,做的再好,也只是山寨而已,而山寨的东西也只能卖山寨的价格。

4、上市公司是产业内各方面比较优秀的公司,有一定的示范和代表作用。如果只考虑盈利能力,不考虑社会影响、导向、社会责任、企业诚信等方面,那么其示范和代表作用从何体现?再者,所谓盈利能力应为可持续的盈利能力,这种如果真存在侵权行为的公司,未来盈利的可持续性如何保证或能保证几年?

姚明畅谈体育名人维权: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 07:21 法制日报微博

“我这个名字后面,代表着我的经历、汗水、伤病和心血,我应该对它有起码的尊重,所以我要维权。我相信迈克尔·乔丹以及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会有一样的感受。而且,把事实澄清、把告诉大家,让一些有目的、误导性的商业行为停止下来,对消费者也是一种保护。”这是姚明就近来备受关注的“体育名人维权”现象,专门发出的声音。

姚明是如何状告“姚明一代”生产厂家并获得胜诉的?中国体育品牌频频与体育名人发生“巧合”的发展之路能否继续下去? 10年依如愿获赔

2011年底,姚明告赢“姚明一代”。

“„姚明一代‟这个案子一审胜诉后,我们继续提起上诉,因为我们认为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还是会让对方感觉违规成本很低。”姚明说,从2001年发现“姚明”被注册相关企业名称、到2003年发现“姚明一代”被申请注册商标,自己的团队已经展开了近10年的维权过程,直至2011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我必须对自己姓名有起码的尊重,也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因为他们对我的名字给予了充分信任,但假借我的名字的商标或者品牌,显然会产生有目的的误导。”姚明说。 姚明坦言,展开法律维权后,对方曾主动与自己的团队沟通,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开展合作,但姚之队拒绝了,“理由很简单,这就好比有人招呼都不打就把你的东西拿去用,回头跟你商量说„以后我们一起用吧,赚的钱一人一半‟。有这样的道理吗?” 遵守规则才能良性发展

姚明表示,目前自己还没有用自己的姓名开发体育品牌的打算,“这个事情是要有兴趣爱好的,而且也要看有没有成熟的、好的商业计划。我的做事风格是,如果没有好的计划,做不出和我自己的品牌相匹配的东西,我宁愿先放在那儿不做。”但他强调,这不代表自己不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姚明认为,近些年来,中国的体育与市场融合度越来越高,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程度也不断推进,体育名人的效应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认可,一些体育产业和品牌希望借助名人效应来开拓市场,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内,“任何事情都是有规则的,球场上有球场的规则,商场上有商业的规则,大家都遵守,才能形成良性竞争和良性的发展。所以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跟上去,更加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可做得很好

谈起“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微博)侵犯姓名权一案,姚明表示这个案子尚在进行中,他不便发表示评论,但他强调说:“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生命力,必须要有自主创新能力。”

他笑道:记得有一句话叫“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其实反过来说,就是“一直模仿、永远无法超越”。

事实上,中国企业品牌“傍名人”、“傍洋货”的现象一直备受诟病,着实为中国品牌的长远培育敲响了警钟。

“品牌的建设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姚明说,“其实国内已经有一些品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中间当然包含了他们的长期努力。但客观来说,我们的产业发展经历了较长的„抄袭与借鉴‟的阶段。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只是为了经济利益,它可能不会在乎这些,但如果一个企业是有目标、希望对社会带来一点影响和改变的,那就应该有自己的想法,不能永远都是抄袭、借鉴。”

姚明认为,目前发生的一系列“体育名人维权”事件,不仅会让人们更多去思考和探讨企业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先从“规则”的层面来推动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相信,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可以做得很好的”。 据新华社上海4月12日电

姚明畅谈体育名人维权: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 07:21 法制日报微博

“我这个名字后面,代表着我的经历、汗水、伤病和心血,我应该对它有起码的尊重,所以我要维权。我相信迈克尔·乔丹以及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会有一样的感受。而且,把事实澄清、把告诉大家,让一些有目的、误导性的商业行为停止下来,对消费者也是一种保护。”这是姚明就近来备受关注的“体育名人维权”现象,专门发出的声音。

姚明是如何状告“姚明一代”生产厂家并获得胜诉的?中国体育品牌频频与体育名人发生“巧合”的发展之路能否继续下去? 10年依如愿获赔

2011年底,姚明告赢“姚明一代”。

“„姚明一代‟这个案子一审胜诉后,我们继续提起上诉,因为我们认为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还是会让对方感觉违规成本很低。”姚明说,从2001年发现“姚明”被注册相关企业名称、到2003年发现“姚明一代”被申请注册商标,自己的团队已经展开了近10年的维权过程,直至2011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我必须对自己姓名有起码的尊重,也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因为他们对我的名字给予了充分信任,但假借我的名字的商标或者品牌,显然会产生有目的的误导。”姚明说。 姚明坦言,展开法律维权后,对方曾主动与自己的团队沟通,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开展合作,但姚之队拒绝了,“理由很简单,这就好比有人招呼都不打就把你的东西拿去用,回头跟你商量说„以后我们一起用吧,赚的钱一人一半‟。有这样的道理吗?” 遵守规则才能良性发展

姚明表示,目前自己还没有用自己的姓名开发体育品牌的打算,“这个事情是要有兴趣爱好的,而且也要看有没有成熟的、好的商业计划。我的做事风格是,如果没有好的计划,做不出和我自己的品牌相匹配的东西,我宁愿先放在那儿不做。”但他强调,这不代表自己不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姚明认为,近些年来,中国的体育与市场融合度越来越高,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程度也不断推进,体育名人的效应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认可,一些体育产业和品牌希望借助名人效应来开拓市场,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内,“任何事情都是有规则的,球场上有球场的规则,商场上有商业的规则,大家都遵守,才能形成良性竞争和良性的发展。所以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跟上去,更加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可做得很好

谈起“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微博)侵犯姓名权一案,姚明表示这个案子尚在进行中,他不便发表示评论,但他强调说:“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生命力,必须要有自主创新能力。”

他笑道:记得有一句话叫“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其实反过来说,就是“一直模仿、永远无法超越”。

事实上,中国企业品牌“傍名人”、“傍洋货”的现象一直备受诟病,着实为中国品牌的长远培育敲响了警钟。

“品牌的建设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姚明说,“其实国内已经有一些品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中间当然包含了他们的长期努力。但客观来说,我们的产业发展经历了较长的„抄袭与借鉴‟的阶段。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只是为了经济利益,它可能不会在乎这些,但如果一个企业是有目标、希望对社会带来一点影响和改变的,那就应该有自己的想法,不能永远都是抄袭、借鉴。”

姚明认为,目前发生的一系列“体育名人维权”事件,不仅会让人们更多去思考和探讨企业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先从“规则”的层面来推动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相信,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可以做得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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